|
为了促进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的健康发展,加强民俗旅游接待户质量管理,确保其服务质量与游客安全,特制定本标准。 一、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郊区农业观光、采摘、垂钓、烧烤、住宿接待等经营活动的民俗旅游接待户。 二、评定程序 开展民俗旅游接待的农户,需到所在村委会签字盖章,上报到乡(镇)政府签字盖章,由乡(镇)政府将申报材料统一报区县旅游局。由各区县的旅游局对申报接待户进行评定,评定合格的颁发民俗旅游接待户标牌。 三、民俗旅游接待户标准 (一)、从业人员标准 1、必须年满18岁,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。 2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。 3、身体健康,无传染性疾病,持卫生部门统一颁发的健康证上岗。 4、着装干净、整洁。 (二)、基础设施标准 1、有专门用于营业的客房,室内配有必须的生活用品(如:暖水瓶、茶杯、毛巾等);防蚊蝇(如:纱帘等)设施。客房必须清洁卫生、宽敞明亮,做简单装修并具有当地民俗、民情特色。 2、卫生间要男女分开,并设置醒目的标识,坑位、储池分离,使用封闭式或水冲式厕所,同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备。 3、有牢固的院墙、院门。 4、厨房布局合理,有足够的操作空间。灶具、洗刷池干净整洁,至少要有两个洗刷池。厨具、客用餐具摆放整齐,通风排烟良好,必须配备消毒设施。操作间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标准,严格遵守卫生管理制度,保持环境卫生,餐具、刀具定期消毒,并配有盖布、盖帘。 5、有独立的洗浴间,配备电热水器或太阳能淋浴设施。要有挂钩、梳妆镜等附属配套设施,墙壁、地面平整光洁,喷淋排污通畅。 6、各户必须配备一台以上的电视机及直播电话。 (三)、服务标准 1、 服务公约及管理制度健全,住宿须知上墙,坚持住宿登记制度。 2、 合法经营,不得从事违法、违规活动。 3、 服务人员注重文明用语,做到对游客热情、礼貌。 4、床单、被罩、枕巾必须做到一客一换,茶具、餐具和洗漱用品每日清洗消毒,每日定时清理房间,保持室内卫生,天花板、墙壁无蜘蛛网,地面干净无尘土,无卫生死角。 5、储藏、加工、制作食品作到生熟分开,禁止向游客兜售过期变质食品,餐具用后必须消毒。 6、接待户家庭成员与游客要分开居住,不得混住。 7、注意防火防盗,并配备灭火器材,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。
本标准自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。 (转载) |